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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日期:2023-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裁判要旨

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不是商业三者险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在未投保正规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应由实际侵权人和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本案案号:(2021)鲁0982民初4888号,(2022)鲁09民申14号,(2022)鲁09民再36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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