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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主体

所有权保留的机动车辆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11次 [字体: ] 背景色:        

所有权保留是分期付款买卖中常用的交易方式,目的是为了担保出卖方债权的实现。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出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方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在购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合同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方所有,在购买方违约时,出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此情况下,出卖方仍是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但自车辆交付时起,出卖方除在购买方违约情形下对车辆有权取回外,不再实际占有、支配、运营已交付的车辆,购买方对机动车辆的运行进行实际控制、享受机动车辆运行利益,因此车辆运行的风险也应由购买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也肯定了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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