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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夏邑县法院 王伟奇 乔战坡

【案情介绍】

村民王某欲翻盖自己的房屋,遂雇用了同村的李某、张某和战某,约定王某除负责三人每天的三餐外,每天每人还支付五十元报酬。一日,李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运砖的绳索折断,一块砖头正好砸在了坐在地上休息吸烟的战某脚上,造成大脚趾骨折,花去医疗费近千元。战某要求王某赔偿,遭到拒绝。于是,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其焦点应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伤害。对这种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一、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理论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即雇员的利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很难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雇员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会加重雇主的责任,雇主可以提高产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其所受到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均以判例的方式承认或通过成文法直接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例如英国1897年颁布的《劳工补偿法》,德国1884年7月制定的《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法国 1898年4月制定的《劳工赔偿法》等等,均规定了雇主对雇员所受到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种严格赔偿责任形式辅之以强制的责任保险,使损失由整个企业来分担。[ 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第47—48页。]

3、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指派雇员从事的劳务活动为意外事故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才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的过错。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面四个条件:

1、受害人是雇员。关于雇员的范围我国的劳动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看,雇员应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房绍坤:“论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载《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2003年版,第135—136页。]因此,判断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佣合同关系存在与否。

2、雇员须遭受损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须有遭受损害这一事实,一般包括工伤和职业病。

3、雇员所遭受的损害与雇佣活动存在因果关系。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产生以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所以,雇员只有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且从事的是雇主指定的工作时受到了伤害,雇主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遭受的所有伤害均承担责任。其中有两个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雇员故意。

在本案中,我认为,战某的损害应由王某承担责任。因为战某属于王某的雇员,并且战某是在完成王某指定的工作的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而且王某并没有上述所讲的免责事由,因此雇主王某应根据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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