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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

日期:2017-08-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

【案情】

杨某长期在乡下从事泥工工作,邓某一直跟随杨某做小工。毛某在乡下建了三层楼房一栋,现需要刷外墙粉刷,经人介绍雇请杨某为其刷墙。经商谈,杨某按日取酬,且杨某的薪酬包括小工工资,小工由杨某自己雇请。杨某遂邀邓某来做小工,并与其谈好薪酬,邓某在做事过程中因杨某的过失而受伤,现邓某起诉杨某与毛某,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杨某与毛某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虽直接雇佣了邓某,但毛某才是实际意义上的雇主,邓某作为雇员,受伤应当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只是雇佣了杨某来做外墙粉刷,杨某请谁做小工不是毛某指示的,也不是毛某雇佣的,杨某作为直接雇主,其应当对邓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虽是杨某是直接雇请的,但实际上是为毛某做事,毛某是实际意义上的雇主,而杨某的过失才致使邓某受伤,故杨某应当与毛某对邓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析】

对于邓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邓某的损害是因杨某的过失造成的,而非邓某自己的过失所致,杨某也是毛某的雇员,故邓某的损失应当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雇员因过失致使另一雇员邓某受伤,但杨某的过失并非重大过失,其无需与雇主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毛某作为实际意义上的雇主,对雇员邓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毛某作为实际雇主,应当对邓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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