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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雇工损害

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所雇工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2016-12-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所雇工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问:你好,A建筑公司承建某商品房,将其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请李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每天支付李某二百元工资,现李某在工作时从三楼摔下摔伤,请问李某和A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你好,我认为李某和A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收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即该法律关系要求要求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要有从属性、受用人单位管理、从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报酬。本案李某与A建筑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是由张某聘请从事水电安装相关工作,并由张某支付工资,因此李某与A建筑公司双方不具备上述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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