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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维修工摔伤房主是否需要担责

日期:2016-10-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1次 [字体: ] 背景色:        

空调维修工摔伤房主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

李某一家住在某小区三楼的一个单元内,随着炎炎夏日的到来,李某打开空调发现制冷效果不强。于是打了格力空调售后服务的电话,找他们派人过来维修下,格力空调售后服务马上安排了一个维修师傅来到李某家中来维修空调。维修前,李某查看了他的高空作业证,告知师傅小心操作以免出现意外。维修师傅在修理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送到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和营养费共计3万元。出院后,维修师傅找到李某,要求他赔付医疗费和营养费等部分费用。李某辩称,维修师傅受伤应该找到格力售后服务,应该由他们进行赔偿,自己不应该担责。

【分歧】

对于房主李某是否需要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修理师傅维修李某的空调,李某需要给付维修师傅一定的维修费,李某与维修师傅实际上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李某应该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维修师傅实际上受雇于格力售后服务,李某打电话给格力售后服务的,是售后服务打电话叫维修师傅来修理空调的。售后与维修师傅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售后服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修理过程中,李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李某不需要担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是叫售后服务来维修的不,是直接叫维修师傅来修理空调的,是售后服务叫维修师傅过来修理的。所以是李某与售后服务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与维修师傅之间无直接关系。即使有关系,李某与维修师傅之间存在关系也只能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本案中,维修师傅利用自身的修理技术,完成李某交付的工作任务,以获取相应报酬。对于如何完成工作成果,维修师傅自己一人独立完成工作,不需要李某做任何指示,而且维修师傅修理完后可以一次性结清所需的报酬,所以双方发生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房主李某存在指示过错,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维修师傅是受售后服务指派,从售后服务领取相应的工资或报酬,维修师傅实际上的服务对象是售后服务,而不是房主李某,所以说维修师傅实际上受雇与格力售后服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格力售后服务对于维修师傅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装前,李某查看了维修师傅的高空作业证,告知安装师傅小心操作以免出意外,房主李某在本案中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格力售后服务应该对维修师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李某尽到了注意义务,不需要担责。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董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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