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屋顶受伤 雇佣还是承揽?
作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展
案情
2010年10月24日,张某在为被告李某所建的仓库安装屋顶过程中摔下受伤。张某受伤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2011年2月22日,原告张某诉至法院,以其受雇于被告李某,为其仓库建房顶,在施工时从房顶上摔下受伤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115.6元。
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原告张某和父母兄弟负责加工安装彩钢瓦,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时也会组织村里的其他人一起去干零活;为被告建屋顶所用材料是被告购买的,原告方只负责加工安装;因墙体不牢固,原告在上面未站稳,从墙体上摔下来;出事后,被告给原告2000元治疗费。
裁判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完成的工作系建筑施工,施工人应具有一定的建筑资质,被告明知原告不具有相应资质,仍将工程交付原告承建,在选任承揽人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无相应资质仍承接建筑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具有较大过错。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原告各项损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共计37115.41元,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1134.62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2000元,下余9134.62元,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系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主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以提供劳务为内容,雇员要接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告以家庭为单位为被告加工安装屋顶,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并不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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