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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醉驾入刑之相关疑难问题析解
    日期:2019-12-08 点击:132次

    醉驾入刑之相关疑难问题析解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逐步发现,对醉驾行为人施以强制措施存在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刑法第133条中对醉驾犯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自然排除了逮捕强制措施之适用,因为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醉酒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刑诉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醉驾排除逮捕适用后,只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供选择。

  • 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
    日期:2019-05-18 点击:253次

    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搭便车发生上述事故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好意人基于善意搭载他人却要面临高额赔偿,同乘人因为无偿搭乘需要承担巨大风险,如何尽量消除好意人与同乘人之间因搭乘产生的侵权尴尬,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好意搭乘的风险降至最低,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 收款收据能否作为认定医疗费用的证据
    日期:2018-05-22 点击:143次

    收款收据能否作为认定医疗费用的证据该收款收据可以作为认定胡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的证据。收款收据是收款人向付款人就某一事务付款后所出具的一种凭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既然收款收据上明确写明了一些药品及治疗的费用,其当然能作为认定胡某产生的医疗费用。

  • 机动车交通事故期间工资照常发放,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日期:2018-04-18 点击:157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期间工资照常发放,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公民是否可主张误工费
    日期:2018-03-20 点击:186次

    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公民是否可主张误工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出借车辆所有人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是否具有追偿权
    日期:2018-01-15 点击:192次

    出借车辆所有人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对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而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方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现所有人相当于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应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

  • 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7-12-20 点击:456次

    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如何分担在审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时,应注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因为公安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作出的对事故成因、自然科学范畴内因果关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而民事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分担。

  • 法院是否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
    日期:2017-12-20 点击:599次

    法院是否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商业险案件中,法院不应依职权直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但是可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原告仅起诉被保险人的,应告知原告申请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直接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

  •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日期:2017-12-01 点击:218次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李某在支付260佣元医疗费用后不再支付原告张某的其他经济损失,双方经调解多次无果,原告张某只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但是苦于不会写民事起诉状。

  •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思考
    日期:2016-03-12 点击:252次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思考从交强险的性质和功能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即“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即交强险的目的并不在于分散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最为基本的损害保障,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因交强险更加强调对第三人的损失填补功能,更加重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故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脱钩。只要发生损害,保险人即需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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