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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交通事故工资照发,误工费是否还需赔偿
    日期:2022-11-26 点击:97次

    交通事故工资照发,误工费是否还需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与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情形下,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金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事实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 非接触性事故,没撞也要赔?
    日期:2022-11-21 点击:81次

    非接触性事故,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接触”并非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汽车与刘某并未接触,但因为张某的违停,结合刘某的疏于观察,才共同作用,产生了本起交通事故,且刘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故张某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问题
    日期:2022-11-19 点击:493次

    “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但“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非固定不变。两者相互转化的时间节点应当判断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 ,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第三者”;在无法判断受害人受伤的空间位置时,应判断受害人被甩出车后与车身有无发生二次碰撞来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有发生二次或多次碰撞即为“第三者”。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
    日期:2022-11-11 点击:88次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 挂靠车辆聘用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日期:2022-10-30 点击:89次

    挂靠车辆聘用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日期:2022-10-28 点击:65次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责任的先后顺序。如果被侵权人仅选择侵权人或者投保义务人主张赔偿,二人分别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对此较好理解,也并无争议。问题是如果被侵权人同时向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主张赔偿,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来说,虽然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赔偿与投保义务人对侵权人的赔偿是两项独立的赔偿,但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其在该部分的损失只要获得其中一方的赔偿即获得弥补,故其不能双倍主张,这就面临着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责任承担先后的问题。

  •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27个指导性意见
    日期:2022-05-10 点击:85次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27个指导性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7则
    日期:2021-06-24 点击:97次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7则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
    日期:2021-06-23 点击:90次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021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权威审判指导丛书,刊载最高院审判政策、典型指导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刊载了许多关于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小编进行了整理和汇编,超级实用。

  • 补缴社保、公积金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日期:2021-04-15 点击:214次

    补缴社保、公积金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文章中明确倾向性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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