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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未办理登记但已买卖并交付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1-03-07 点击:305次

    未办理登记但已买卖并交付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机动车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甲已经不是该机动车实际占有人,而乙属于事实占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并且交通事故责任方在于乙,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乙承担。

  • 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1-03-07 点击:312次

    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可见在租赁关系下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首先要明确其责任方。如果确定责任方为机动车一方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毕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使用人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一,控制和驾驶该机动车的均是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即使用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事实并没有过错,却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当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因机动车一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逃逸的受害人如何维权
    日期:2021-03-01 点击:143次

    因机动车一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逃逸的受害人如何维权对受害人而言,在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责任是机动车一方时,受害人在驾驶人员逃逸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即被侵权人的权益,如果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保险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管理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 醉酒的情形下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1-02-24 点击:219次

    醉酒的情形下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醉酒时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了控制,但是使其自身处于醉酒状态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即当事人可以预见到醉酒后可能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是行为人却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所以法律不认可以自身醉酒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作为抗辩理由,在醉酒的情形下致人损害仍需要承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 同一起交通意外中死亡的人,每个人的死亡赔偿金都是相同的吗
    日期:2021-02-17 点击:296次

    同一起交通意外中死亡的人,每个人的死亡赔偿金都是相同的吗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每个受害人最终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可能一样也可能不一样,但这样的规定并不代表“同命不同价”。实际案件中,在计算每个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时不会因受害人是城镇或者农村的差别以及其收入水平的差别而使得到的赔偿金额有所差别,最终死亡赔偿金数目不同是因为在计算时考虑进了年龄、生前是否有被抚养人等情况。

  • 新民法典关于丈夫因车祸而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1-01-01 点击:334次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受伤害的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具有特定的目的。

  • 危险驾驶(醉驾)审查及裁判要点
    日期:2020-11-24 点击:162次

    危险驾驶(醉驾)审查及裁判要点,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实务界对危险驾驶(醉驾)相关争议问题逐步开始形成共识,现将上海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主要审判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处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日期:2020-08-29 点击:122次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汇编《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关于二手车未过户车辆责任的解释
    日期:2020-08-23 点击:291次

    关于二手车未过户车辆责任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日期:2020-02-10 点击:459次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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