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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未合理设置警示标 出了事故谁来赔?
    日期:2023-07-13 点击:40次

    未合理设置警示标 出了事故谁来赔?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安装了施工围挡,但原告碰撞的施工围挡东头未放置反光锥筒和警示标志。因此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责任可能有第三方”,结合本案及其他具体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其行为是原告遭受伤害的主要原因,故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

  •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日期:2023-07-05 点击:437次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运营性车辆挂靠行为比较普遍。尽管被挂靠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但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具体聘用何人为司机、条件、经营管理、薪酬待遇等,均与被挂靠单位无关。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拿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丈夫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妻子作为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6-24 点击:37次

    丈夫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妻子作为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不属于运营车辆,并无证据证实该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运营经济利益,车辆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陈某作为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无法认定陈某对于涉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陈某对于涉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私家车被撞后租车代步,这笔费用该谁买单?
    日期:2023-06-03 点击:38次

    私家车被撞后租车代步,这笔费用该谁买单?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是,根据侵权法“填补损害原则”的功能定位,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度,不应加重侵权人的不合理负担。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日期:2023-05-30 点击:31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 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
    日期:2023-05-16 点击:44次

    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 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
    日期:2023-05-12 点击:42次

    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机动车有偿代驾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因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如何认定代驾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各方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大。在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 科学界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内涵与影响因素
    日期:2023-02-18 点击:39次

    科学界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内涵与影响因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大体上可以按照以下逻辑展开:对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责任等要素进行分析,判断其组合关系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模型,从而进行客观阶层的评价。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是否属于意外,由此进行主观责任阶层的评价,最后才是对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 醉驾又抗拒检查,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日期:2023-01-17 点击:75次

    醉驾又抗拒检查,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单一行为,主要考察该行为的客观事实情状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征,同时兼顾对行为动机的考察,而行为动机只能作为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通常认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各个自然行为至少在其主要部分互相重合时才能认定是一个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单一行为的一致性特征。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个行为,采取驾车冲撞的方式抗拒检查,则驾驶行为与抗拒检查行为互相重合,具有一致性特征。但是其在第一次被逼停后,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结束,其后面的多次冲撞行为是抗拒检查的另行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不存在重合。

  • 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
    日期:2023-01-17 点击:51次

    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事故现场”不能作扩大解释。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同时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论逃跑时间和逃跑场所,均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这一加重情节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前提。相比之下,作为入罪情节的逃离事故现场则对地点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事故现场。不同的法律用语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基于体系解释,事故现场有严格的地点限制,限于事故当场,而不能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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