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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私家车因“共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拒赔
    日期:2023-01-02 点击:82次

    家用车的驾驶人范围应当限定在被保险人及其具有驾驶资格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如果使用人范围明显超出此范围,将可能导致车辆处于脱管状态,而最终极大可能让对车辆使用性能、功能或者驾车注意事项不熟悉的人驾驶被保险人车辆,这显然属于显著增加被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

  • 因事故致残,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该如何确定
    日期:2023-01-02 点击:65次

    因事故致残,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该如何确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应是“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极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现有利益的损失,是“积极损害”,故沈某主张按人均寿命计算更换助听器的相应赔偿年限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助听器属于电子产品,6年后的发展状况及市场价格等难以预计,且6年后沈某的助听器是否必须更换也不确定,故沈某应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 因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能否主张终身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日期:2023-01-02 点击:73次

    因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能否主张终身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沈某主张的六年后的助听器合理更换费用是否应当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应是“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极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现有利益的损失,是“积极损害”,故沈某主张按人均寿命计算更换助听器的相应赔偿年限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助听器属于电子产品,6年后的发展状况及市场价格等难以预计,且6年后沈某的助听器是否必须更换也不确定,故沈某应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 机动车驾驶员能否成为责任险中“第三者”
    日期:2023-01-02 点击:131次

    驾驶员所处“空间”的变化并不成为排除被保险人成为责任险中第三者的因素。犹如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因检查车状况等原因停车后行至车外,所处空间从“车上”到“车下”,其驾驶员身份已发生变化,此时驾驶员可以转化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但责任险将作为驾驶员的被保险人排除出第三者范畴,系因为驾驶员是被保险人,而非驾驶员所处空间位置的变化,作为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无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均构成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
    日期:2022-12-26 点击:91次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好意搭乘”出车祸,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22-12-16 点击:8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即典型的“好意同乘”关系。高某驾驶的摩托车是非营业性质,也从未向乘车人张某某收取任何费用,因意外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依法应当减轻高某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与人情角度顺利化解了纠纷,也体现了公民价值观中的“友善”观。

  • 保险合同上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效吗
    日期:2022-12-06 点击:150次

    保险合同上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效吗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如果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不能即时生效,其间被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则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零时生效”条款明显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相悖。

  • 孕妇交通事故后流产,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22-11-28 点击:82次

    孕妇交通事故后流产,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与流产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并无前后矛盾之处,对该鉴定意见书效力予以采信,酌定交通事故致孙某流产的参与度为20%。孙某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孙某的年龄、交通事故与其流产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对其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 超过赔偿年限的残疾赔偿金仍可依法支持
    日期:2022-11-27 点击:107次

    超过赔偿年限的残疾赔偿金仍可依法支持本院审理认为,黄某因一级伤残瘫痪在床且近60岁,在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为依据,再次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5年计算一次性赔偿黄某70%的残疾赔偿金195518.4元。一审判决后,龙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疫情期间两个月零收入,误工费会受到影响吗
    日期:2022-11-27 点击:124次

    疫情期间两个月零收入,误工费会受到影响吗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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