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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本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日期:2015-12-16 点击:162次

    本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胡某在肇事后仅将自己车上的伤者送到了医院,也没有报警,更没有返回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而无故离开,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
    日期:2015-12-14 点击:278次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 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日期:2015-12-14 点击:177次

    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调解在交通事故审理程序中的适用
    日期:2015-12-11 点击:226次

    调解在交通事故审理程序中的适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家属因痛恨肇事司机,有的会对肇事司机实施暴力,或强制要求肇事方过份垫付医疗费。肇事方司机又担心自己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给赔偿,又不愿配合。从而加剧了双方矛盾纠纷造成双方难以理性地达成调解意见。

  • 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日期:2015-12-06 点击:350次

    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 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日期:2015-12-06 点击:207次

    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赵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机动车卖与陈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
    日期:2015-12-06 点击:1105次

    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涉案车辆属其所有,但综合上述证据,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个人挂靠企业购买车辆现象普遍存在的客观实际,可以推断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所要考虑的问题是,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否即为实际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法律对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故车辆所有权之设立也应以交付为要件:支付对价并接受交付者即应取得相应车辆之所有权。因此,车辆登记应只具有推定作用,如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此种推定,则应以实际情形为准。

  • 案件开庭审理后能否移送管辖
    日期:2015-10-11 点击:1225次

    案件开庭审理后能否移送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条规定,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视为移送管辖的合理期限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司法实务探析
    日期:2015-06-27 点击:699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司法实务探析各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纷纷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等,有义务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也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直接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对交通事故的调解,协商确定救助基金的偿还问题。

  • 交通事故纠纷共同赔偿责任的分类与份额确定
    日期:2015-06-27 点击:259次

    交通事故纠纷共同赔偿责任的分类与份额确定连带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可作不同的分类,学理上通常有四种分类,即: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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