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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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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三万元找“情感大师”挽回前任,钱能退吗
    日期:2023-03-24 点击:79次

    花三万元找“情感大师”挽回前任,钱能退吗原、被告之间的《情感服务合同》及《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情感挽回,情感困惑是否解决,法律层面上难以界定,情感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恋爱关系一般不受到法律调控范畴,故双方签订的《情感服务合同》合同仅为咨询服务。

  • 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的问题
    日期:2023-03-24 点击:87次

    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的问题民间借贷案件虽与刑事案件有关联,但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不是同一事实时,人民法院在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同时,应当将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这里没有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而是采用“刑民并列”处理的方式。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是因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是基于同一事实。

  • 分手后被催还钱,微信还款记录前女友不认账怎么办
    日期:2023-03-21 点击:108次

    分手后被催还钱,微信还款记录前女友不认账怎么办通常与银行卡关联的具有收款功能的微信号需要实名认证,如果收款人否定还款人转账的微信主是其本人,收款人一般只需出具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及昵称即可。在还款人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的前提下,相对于要求还款人再次举证证明微信号与微信昵称的同一关系,收款人否定上述待证事实的成本较低。而且法院可通过当庭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若收款人否认收款微信昵称即其本人,法院可当庭要求收款人出示其微信号以及微信昵称,或者要求诉讼双方进行简短的微信聊天,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信息确定案涉事实。

  • 考试未通过能否向要求教育培训机退还培训费用
    日期:2023-03-20 点击:64次

    考试未通过能否向要求教育培训机退还培训费用在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中,学员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机构教育培训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和对学员的管理权,以及收取学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教育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教学的义务。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按教育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教学义务,则构成违约,学员可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返还学费、赔偿损失。如果因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使学员陷入错误判断,从而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缴纳学费,可认定教育培训机构构成欺诈,学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承担三倍学费的赔偿。

  • 考试未通过能否向要求教育培训机退还培训费用
    日期:2023-03-20 点击:85次

    考试未通过能否向要求教育培训机退还培训费用在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中,学员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机构教育培训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和对学员的管理权,以及收取学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教育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教学的义务。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按教育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教学义务,则构成违约,学员可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返还学费、赔偿损失。如果因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使学员陷入错误判断,从而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缴纳学费,可认定教育培训机构构成欺诈,学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承担三倍学费的赔偿。

  • 未保价的快递灭失,损失谁来担
    日期:2023-03-20 点击:55次

    未保价的快递灭失,损失谁来担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快递物品已成为常事,但快递丢失,毁损后,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往往会陷入如何赔偿的争议。为减少此类争议的产生,寄件人在快递物品时,应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仔细阅读契约条款,对于贵重物品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同时还应留存物品的价格凭证。

  •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3-19 点击:71次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分析合同效力应当追本溯源,从民法理论出发,探究刑法设立有关罪名的立法目的,避免刑法的调节作用过度泛化以致侵蚀民法领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理应受到肯定性评价。保证合同依其从属性同样有效,出借人有权在针对借款人的刑事判决结束后向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证人按约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 合同中约定且交付的“订金”,是否可按“定金”处理?
    日期:2023-03-14 点击:120次

    合同中约定且交付的“订金”,是否可按“定金”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中的“定”,写为“订”字,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性质是一致的,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 据“典”说法: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23-03-07 点击:109次

    据“典”说法: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责任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买房买到“腰线房”,开发商需要担责吗
    日期:2023-03-07 点击:95次

    买房买到“腰线房”,开发商需要担责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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