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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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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导游假代购,警惕微信朋友圈中的小广告
    日期:2023-04-06 点击:155次

    真导游假代购,警惕微信朋友圈中的小广告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商品或服务,切勿轻信网上身份真假难辨的导游,且真导游也未必是真代购,需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如果与代购者有交易往来,务必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第一时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代购者应当合法诚信代购,在将自己的朋友圈变成“生意圈”的同时,也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切忌触犯法律。

  • 谨防婚介“陷阱”,再心动也需慎重
    日期:2023-04-06 点击:85次

    谨防婚介“陷阱”,再心动也需慎重“婚介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一方提供了服务,那么另一方必须支付服务费……”法官提醒:近年来,适婚青年的婚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些适婚男女因为社交圈子小、性格内向、专注工作忽视情感等原因,成为父母“逼婚”的对象。焦急之下,希望借助婚介所丰富的资源,让自己早日脱单,相当一部分人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导致维权时阻碍重重。另一方面,婚介所也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成为服务对象可以信赖的“人间月老”。

  • 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日期:2023-04-05 点击:78次

    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虽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 “背靠背”付款条款成就与否,应遵循诚信原则综合考量
    日期:2023-04-04 点击:93次

    “背靠背”付款条款成就与否,应遵循诚信原则综合考量司法判断“背靠背”付款条件成就与否,应遵循诚信原则,结合条件成就与否与后续出卖方之间的关系、后续买受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后续买受方是否怠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后续出卖方交付货物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前序合同价款支付未能及时完成,如果属于可归责于后续出卖方的原因(如,后续合同出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工程、服务等质量不合格),或者后续买受方对此不存在过错且未怠于行使对前手合同款项的债权,则后续买受方即付款义务方对于合同款项支付主张的抗辩应予支持。

  • 租房遇甲醛超标,法院判可以退租并返还租金
    日期:2023-04-04 点击:119次

    租房遇甲醛超标,法院判可以退租并返还租金民法典第731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否则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是租赁物对其构成人身安全之威胁,且不以出租人已明确告知为免责理由。由此,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人身安全保障之功效。合同解除后,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已发生的租金,应综合考虑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所产生的人身损害以及出租人是否存在隐瞒的故意等多重因素而最终确定。而对于合理的生活支出,不应予以退还。

  • 向教练个人转账办理瑜伽卡,发生纠纷时该由谁退款
    日期:2023-04-04 点击:89次

    向教练个人转账办理瑜伽卡,发生纠纷时该由谁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很多如健身卡、美发卡、培训卡等会员卡,办卡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后便与该服务提供方建立了特定的合同关系,该场馆作为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便具有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合同相对性原则”。

  • 小区内停车、广告收益30多万归谁
    日期:2023-04-04 点击:70次

    小区内停车、广告收益30多万归谁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小区的管理者,往往会利用其管理便利,占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并将经营收入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了共有部分收入分配问题。

  • 网租手机逾期拒付租金,需要支付买断款
    日期:2023-04-04 点击:152次

    网租手机逾期拒付租金,需要支付买断款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报酬吗
    日期:2023-04-04 点击:96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报酬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民法典公平精神,应综合甲公司在整个中介业务中的推进程度,以及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酌定祝某应向甲公司支付的费用金额。

  • 充一万送五千,合同解除时,送的五千能退吗
    日期:2023-04-04 点击:109次

    充一万送五千,合同解除时,送的五千能退吗法官说法:预付消费是生活服务领域常见的一种优惠活动,近年来很多商家纷纷采取此种消费模式以吸引人气、增加收益。但消费者在大额充值后,经常会出现“钱花了、卡办了、用不了”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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