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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26个适用要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沿袭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文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理论通说,就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适用问题提炼部分要点,供读者参考借鉴。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能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违约责任
债权人事先或事后同意不从根本上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协议内容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大景公司主张债权转让的条款实际是让刘宗立代替大景公司与发包人金昆公司进行结算,并向发包人行使基于施工合同所享有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请求权,所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并不构成刘宗立、大景公司及金昆公司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
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款确认书》金额不相符,需对每笔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一份协议中有多笔性质不同的债务,债务人放弃其中一笔债务的时效利益,并不能当然推定放弃了其他笔债务的时效利益
民间借贷合同中“发生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管辖约定无效,因受让方不确定且未参与缔结该条款
出借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应如何理解,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和《承诺书》中盖章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补充合同》虽然约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但未明确必须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故合同当事人盖章行为即可视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另外《承诺书》中写明“由承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作为承诺单位在《承诺书》上盖章后《承诺书》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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