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当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时,可以适当减少业主物业管理费的缴纳,其目的在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不支付任何费用而造成重大损失。此外,物业管理费用应当以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中的标准进行收取,可以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基于业主的需求和同意适当调整,物业企业也可以基于自己提供的特定服务收取相对应的合理费用。
业主能否因为某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被上诉人不具备行政执法权,无权拆除违章建筑,而对于房屋漏水,在房屋质保期内,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质保期后,应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上诉人不能因为这些理由,抗拒或少交物业费。物业服务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包含了诸多内容,上诉人虽然列举了部分被上诉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事例及照片,但上诉人不能因为某项服务有瑕疵就否定被上诉人整个服务过程。一审法院虽支持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违约金的主张,是综合考虑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因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出借人的损失?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转贷合同无效并不导致银行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转贷人也即出借人仍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鉴于出借人存在资金被借款人占用的客观损失,若出借人并未通过转贷实际牟利,其主张借款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的,法院可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因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而无效的,如何认定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借款合同虽因职业放贷人因素而归于无效,但借款合同是债权人基于对保证人具有承担保证能力之外观的相信而与债务人达成的交易,各保证人未尽各自的审核义务,对促成借款合同的成立存在过错,故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在此承担的系赔偿责任而非保证责任,所谓的连带清偿责任并非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而是保证人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性。
小区下水道堵塞致新装修房子被淹,责任谁来担?法院经审理判决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被告张某、李某等17户每户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676元。
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吗?关于马某主张的利息问题。本案中,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因胡某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给马某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胡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马某主张胡某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但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以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不予支持。
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业主虽因不可抗力遭受财产损害,但物业公司未尽防范及提醒义务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