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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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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公共绿地是否为业主所有
    日期:2014-01-10 点击:1094次

    小区公共绿地是否为业主所有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 银行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取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14-01-08 点击:344次

    银行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取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知,尹某的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蒋某因此盗取了其中4万元存款,尹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银行被骗与存款人尹某泄露密码的不当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尹某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快递员盗取了快递物品怎么办
    日期:2014-01-08 点击:926次

    快递员盗取了快递物品怎么办快递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该快递公司快递人员刘某将姚某委托寄出的礼物盗取,已经违反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日期:2013-08-06 点击:337次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房地产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记载。房地产抵押权经登记后依法成立并取得物权公示、公信效力。我国立法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混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债权合同性质以及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物权变动性质。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依法成立时就应生效。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是物权行为,是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法定要件。

  •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之房地产抵押合同
    日期:2013-08-06 点击:356次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之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有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此协议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权承受房地产物上的担保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处理规则
    日期:2013-08-05 点击:368次

    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处理规则所谓先押后质,是指动产的权利人将其动产先行设定抵押权,而后再设定质权的情形。在先押后质的情形中,还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行设定的抵押权是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另一种情形则是先行设定的抵押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于先行设定的抵押权是经过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抵押权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质权。对于先行设定的抵押未经登记时,则与上述原则不同,因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具备对抗效力而不能优先于后设定的质权,此时质权反居于优先地位。

  • 同一动产是否允许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
    日期:2013-08-05 点击:561次

    同一动产是否允许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司法解释是承认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的,先抵后质、先质后抵都是合法的并存形式。我们认为,为充分发挥物的担保作用,应允许对抵押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进行出质或者对质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进行出质;对重复抵押、质押的情况,法律上固不应持积极态度,也不宜绝对性地对后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以无效论,其原因与余额抵押、重复抵押相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同时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中并未有设定抵押的动产不得再设定质押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选择抵押或者质押,这种处理是比较恰当的,而这种处理方式本身,也隐含了对动产之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现象的认可。

  •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涵盖了收费权质押和账户质押
    日期:2013-08-04 点击:844次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涵盖了收费权质押和账户质押 收费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许可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向利用特定基础设施或者接受公共服务的主体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如基于行政许可的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以及旅游景区、公园区门票收费权,基于合同约定的供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收费权。在《物权法》之前,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国家开发银行屡屡采取这一担保方式进行融资。

  • 合同纠纷律师解析应收账款质押
    日期:2013-08-04 点击:431次

    合同纠纷律师解析应收账款质押 第三人通过查阅信贷征信机构的登记,可以防范交易中的不测之损失。而对于质权人而言,如果不实际掌控应收账款,有被出质人挪用之风险。这类似于动产质押采取指示交付情形可能给质权人带来的风险,是质权人可以预见和防范的商业风险。这要靠质权人作出商业判断,如果为安全起见,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风险,如派员监督款项的进出,将应收款账户设在特定的银行,甚至派员专班实地收款等。

  • 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3-07-21 点击:263次

    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从受雇时间上看,前者是长期固定的,后者则是临时性的;2、从工作性质看,前者是日常的,后者是应急的;3、从是否受控制方面看,前者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后者则不受控制、指挥和监督; 4、从领取报酬的方式看,前者一般是比较固定的,通常表现为定期领取,后者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5、从提供工作的工具看,前者的工具和设备由雇主提供,而后者一般是自备工具。本案中,原告自带工具为被告提供劳务,施工过程中不受被告控制、指挥和监督,完工后一次性领取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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