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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方法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明知原木堆置过高容易滚落产生危险,却不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反而要求张某和王某堆置高一些,对承揽工作的指示存在过失,故对于马某遭受的损失,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笔者认为承揽人属于独立契约人中的一种。
雇工关系和承揽关系认定案例浅析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雇工的利益,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为雇工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当然,雇主的责任也不是绝对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雇主可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的无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故意,如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合同法讲座之违约责任的规定 有背约自由,或者叫作违约自由,他们的社会是市场经济高 度发达的社会,好多东西都能从市场上买到,定了合同之后,你履行不履行,在他们看来 无关紧要,不履行就要赔偿,他们把合同看成要么履行,要么给予赔偿,在他们这种体系 下,违约救济主要就是赔偿损失,通常并不给予强制履行的救济。在大陆法系,通行的观 念是,合同一旦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就要拘束力,你就应该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就有履 行请求权,他们的法律上也支持应该先履行合同,实在履行不能的时候,才转化为金钱赔 偿的问题。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次的规定改变了原来《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并没有区分转让权利、转让义务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不同情形,只是一概规定这种转让都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谋利。这一规定受到了很多的批评,一是因为转让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转让债权的场合,如果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是非常不合理的;二是要求不得谋利,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如期货交易实际上就是转让一种债权,不允许谋利显然与现实是相抵触的。
合同法讲座之债的保全这是一个在原来的合同法中未加以规定的、全新的制度。这次规定是为了加强债权实现的保障措施,强化债权保障的力度。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的问题。第73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抗辩权应当区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考察、辨明一方当事人有没有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如果其有这些正当的抗辩权并属于行使这些正当的抗辩权,就不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以上是有关抗辩权的问题。第70条规定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这一条规定应当结合第101条关于提存的规定来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债权人受领不能的情形,属于债权人迟延。
合同法讲座之漏洞补充规则这一规则在原来的过错责任体系下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也发生了许多的争论。争论的原因在于:如果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债务人实际上并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即履行辅助人;在这种情况下令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有的人认为,这种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或担保责任。这次的《合同法》为此确立了第65条的规则,我们应将第65条结合第121条来看,具体在下面"违约责任"的内容中介绍。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对待给付则可能引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从给付义务是否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就要看具体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具体的目的,来判断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能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如在上面提到的买马的例子中,如果买方追求的目的是用这匹马去参加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交付血统证明书,使得马匹没有资格参赛,就令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法讲座之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就马上发生法定解除权,不需要再来一个催告。这是考虑到有一类合同关系很特殊,只要超过了某个期限,当事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举例来说,中国人过春节,非常隆重,商场为了准备供应春节市场的商品,订了好多采购合同,假设这些合同都到大年三十才把货物送来,甚至大年初一才送到商场,他卖给谁啊?他就卖不出去。因此这样的合同一旦超过了期限,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样的合同就不能再规定催告,规定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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