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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之合同解除当事人即使想保留这个合同的效力,他也无可奈何。因此法律上有另外一个制度,叫作约定解除权。这就是93条第2款,当事人决定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而是解除权发生的条件。解除权发生以后,解除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虑一下,是消灭合同呢,还是保留合同,要消灭合同就行使解除权,要保留合同就放弃解除权。约定解除权这个制度比附解除条件的制度有更大的回旋余地,使当事人比较主动,这是这个制度存在的理由。这是第三种解除合同的途径。
合同法讲座之提存与混同免除现在我们再看91条规定的消灭债权、债务的第5种原因,叫作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告诉债务人,你欠的这笔钱我不要了,这就叫免除债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叫作免除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叫作放弃到期债权。一个人当然可以放弃自己的债权,但是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用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办法来损害其他人了利益,这在第四章有特殊的规定。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何是违背民法精神、违背公平正义、违背诚实信用的。我们现在的民法当中最为错误的一条就是诉讼时效制度2年的规定,这是非常错误的,最有害于市场经济,有害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有损于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则。因此立法的时候尽量想弥补它,就设计了这个条文。这个条文现在虽然被删掉了,但在现实中间一定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如果遇到这样的案件,我的意见,我们的法院一定要考虑到我们的诉讼时效时间太短,要尽量保护债权人,应该认可这样的抵销。这是关于抵销问题。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无效他当然不叫法定代表人,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他的理论根据在合伙合同里。合伙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是合伙人相互之间互为代理人;如果合伙组织选举了一个负责人,这个负责人在理论上叫作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他就被视为这个合伙的代理人,各个合伙人都授予他代理权。因此,以合伙组织为例,它的负责人在理论上是代理人,他超越了权限,应该适用49条的表见代理制度。所以即使把负责人解释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也和代表行为不一样,它不叫代表行为。但是,话又说回来,无论是适用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还是适用表见代理,在结果上是一样的。
合同法讲座之效力待定合同 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这个制度在《民法通则》上已经有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有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不追认,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的这个规定不正确,现在加以修正。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个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个行为本身有效,要由行为人,就是那个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自己去承担责任,要么自己履行,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加以修正、完善。同样也规定了对相对人的保护。理由和上面的47条是类似的。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效力 关于44条第2款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就是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其结果是合同不生效,那么合同不生效是不是构成违反法律呢?不构成。这与52条第5种情况规定的违反法律不同,52条第5种情况讲的是合同违法,合同违法可能使当事人遭受行政制裁。但是没有按照44条第2款办理手续的,不构成违法,只构成合同无效,这是要加以区分的。
合同法讲座之格式合同 前面说到了格式合同是你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你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你不征求对方的意见,不允许对方变更,已经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如果还发生了对某个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当然应该采纳对你不利的那个理解,以此来贯彻公平的原则。这个规则也是各国的惯例,在国际间的文件上也规定了同样的规则,这一条也同样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订立 这是把合同的成立 分为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通过这两个环节来判断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内容 是什么。这个内容以前的法律上没有,现在规定得非常详细。要约承诺规则在 这里不适于讲解,讲起来要花很多时间,也比较枯燥,这里我只给同志们讲一 点,在什么样的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要约承诺规则来加以判断呢?关于这一点 ,有一个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法院裁判经济案件,判决书中都有一段来说 合同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有的法官说,这是我们法院有这样强行的规定, 用这样的规定来评价法官的水平。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法的原则 一个当事人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以什么形式订合同,合同规定一些什么样的内容都取决于他的自愿。这与市场经济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市场经济决定了的。前面已经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那些严格的国家计划,每一个商店,每一个企业,它完全按照自己目的去寻找对方,签订合同,消费者也是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如果说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决定了平等的、自由的、独立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然后达成一个协议,来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叫合同。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设计立法方案的时候专门设计了一个指导思想,在这个指导思想当中有专门一条,本法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法调整范围 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原来的《民法通则》上叫作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是同一个概念,没有什么差别。在这里我们理解第二条的时候,理解这个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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