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海珠湿地位于广州中央城区,是全国特大城市中心区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绿心”。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发现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风险,通过提前介入,向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发出法律风险提示,进行“点对点”环保宣传普法,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提前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协调联动,积极融入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合力,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创新举措,也是从“治末端、治已病”转换到“治前端、治未病”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车辆被追尾,贬值损失赔不赔?张先生驾车追尾,造成王先生车辆尾部损坏,经交警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将车辆修理费赔付完毕,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被撞击后,经鉴定已经贬值,故将张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鉴定费363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2886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推进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现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这10类伤亡不能认定工伤(2023版,附工伤认定流程)“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其任职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委任制法定代表人无公司股权且对公司不起支配作用,不能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解决劳资问题,其与公司的劳资纠纷属劳动争议,法院应立案受理。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任职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应综合入职方式、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劳动行为等因素,以劳动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作为判定标准。
受害人虽然已达退休年龄,但其作为农村居民,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应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受害人作为农村居民,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保障生活来源,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本次事故造成其受伤住院治疗,势必影响其生产生活,导致其收入减少,故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一审中,受害人主张误工费6600元,一审法院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未予采信,根据其户籍情况,参照2021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标准33960元、误工期参照三期评定规范按100天计算,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支持受害人误工费9304.1元,超出其诉讼请求2704.1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如何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明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明知”宜扩大解释为包括“推定或应当知道”。例如,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有时确实属于管理上的疏漏造成的,也应当认定为“明知”。虽然这种疏漏的情形与经营者在主观上故意把食品标签过了保质期改为不过保质期有区别,但实践中法官很难判别销售者的主观状态。总体来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要经营者销售过了保质期的食品,通常就应当适用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
改装车辆发生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从现有证据看,该起事故发生时小型卡车货箱上加装的钢管超出了货箱后部,且超出部分与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并致车辆受损。该情形符合保险条款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予以采信。因原告已从交强险承保公司获得了2000元的赔偿,故其余损失由被告王某按全责全额赔偿。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方面,可以从根源上避免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私家车被撞后租车代步,这笔费用该谁买单?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是,根据侵权法“填补损害原则”的功能定位,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度,不应加重侵权人的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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