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本案系因非法排放含危险废物的废水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新的诉讼类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区生态环境局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费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公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高空抛物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市首起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杨某、田某虚假处置污染环境案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被告人杨某积极预缴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涉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有关的实务问题分析汇总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法律适用极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规定,再一次引起了讨论。本文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规定》等有关规定,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
国务院法制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用运输车管理问题征求意见函的答复意见(国法秘函〔1999〕1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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