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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撤销!
    日期:2023-08-31 点击:45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赵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李某对50万元现金资金来源,赵某对收到50万元资金去向双方均未作出合理解释。赵某、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认定涉案房产转让行为系赵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 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日期:2023-08-31 点击:60次

    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范畴,除了当事人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工伤认定中视同工伤的3种法定情形
    日期:2023-08-31 点击:58次

    工伤认定中视同工伤的3种法定情形“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7种法定情形
    日期:2023-08-31 点击:67次

    《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7种法定情形"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日期:2023-08-30 点击:97次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 未向消费者提供删除个人信息的功能选项
    日期:2023-08-30 点击:51次

    未向消费者提供删除个人信息的功能选项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第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可被认定为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案例8中商家在消费者扫码点餐时,其小程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未设置注销或删除个人信息功能,属于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 违规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日期:2023-08-30 点击:118次

    违规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案例7中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开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服务商,属于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 强制消费者提供与功能无关的个人信息
    日期:2023-08-30 点击:83次

    强制消费者提供与功能无关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案例5中商家在消费者缴纳停车费时,强制要求用户提供手机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非必要个人信息,用户拒绝后无法完成停车缴费。案例6中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强制要求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消费者拒绝后无法开具发票。上述两个案例属于强制消费者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 频繁提示注册登录,干扰消费者使用
    日期:2023-08-30 点击:60次

    频繁提示注册登录,干扰消费者使用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第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此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案例4中商家在消费者扫码点餐时,多次弹窗提示消费者使用手机号码等信息注册登录,属于干扰用户正常使用行为。

  • 未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隐私政策
    日期:2023-08-30 点击:70次

    未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隐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案例3中购物中心停车缴费小程序在首次使用时,在未提供隐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索要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未向消费者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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