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诉讼指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日期:2023-08-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函〔2012〕2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对请示中涉及的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二、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2年5月9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