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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职工工作过程中违规操作受伤,不影响认定工伤
    日期:2023-09-15 点击:44次

    职工工作过程中违规操作受伤,不影响认定工伤一是明确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二是明确自残需要有蓄意伤害本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对于本案职工的违规操作,用人单位主张其是自残行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日期:2023-09-15 点击:53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着力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劳动力出现老龄化现象,达到退休年龄的“银发族”劳动者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方面,本案根据工伤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有力保障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引示范作用。

  •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日期:2023-09-15 点击:97次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即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前并没有明显的危害社会意图,事后有尽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补救举动,一般就应当认为其主观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 可获“双重赔偿”
    日期:2023-09-14 点击:48次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 可获“双重赔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胡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受伤事实已被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故被告胡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胡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其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受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宁乡某食品公司称不必再行重复给予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宁乡某食品公司向被告胡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 当工伤保险遇到商业保险,打工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日期:2023-09-14 点击:47次

    当工伤保险遇到商业保险,打工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在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赔偿丧葬费?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建材公司诉请理由不成立,其还应向周某亲属支付丧葬补偿金。

  •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的答复
    日期:2023-09-14 点击:92次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的答复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同时,根据已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地市试行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关于20个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2023-09-14 点击:42次

    关于20个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如果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内部职工,其内部职工又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招用农民工,并且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建筑企业所聘用,而不是被包工头所聘用,则此时可以按照表见代理原则,将建筑企业内部职工招用农民工的行为视为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的招用行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 郑某诉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劳动争议纠纷案
    日期:2023-09-14 点击:94次

    郑某诉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艾滋病感染者而要求其离岗休息的决定构成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是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劳动者离职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 挂靠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
    日期:2023-09-13 点击:51次

    挂靠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本案是货运交通运输领域中挂靠关系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挂靠是指无资质或弱资质民事主体通过协议形式依附于有资质或强资质民事主体,并以后者名义参与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借用资质。实践中大型货运车辆存在大量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如果运营期间个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以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人员追偿。

  •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雇佣他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
    日期:2023-09-13 点击:56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雇佣他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某公司与张某辉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天津市某区人社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确认天津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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