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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危险驾驶无罪案例|对“驾驶”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日期:2023-09-19 点击:36次

    危险驾驶无罪案例|对“驾驶”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本案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陈某喝酒之后骑着王某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到昌平区立水桥和滨河路交界的桥上找王某某;第二阶段是陈某骑着没电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前面扶着车,王某某在后面骑着电动二轮摩托车蹬着前车前行,遇到邵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侧翻,最终导致王某某的死亡。

  • 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日期:2023-09-17 点击:64次

    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 突发疾病回家休息死亡不是工伤,但回宿舍休息死亡是工伤
    日期:2023-09-17 点击:65次

    突发疾病回家休息死亡不是工伤,但回宿舍休息死亡是工伤突发疾病死亡不是真正的工伤,这是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担风险而把特定情况下的疾病划入了视同工伤的范畴。因此,现实中对于视同工伤的处理问题,应当从严把握。为此人社部明确“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的,用人单位是否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日期:2023-09-17 点击:59次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的,用人单位是否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 在公司宿舍睡觉摔伤,能不能认定工伤,若不能认定,是否还有其他救济办法?
    日期:2023-09-17 点击:56次

    在公司宿舍睡觉摔伤,能不能认定工伤,若不能认定,是否还有其他救济办法?虽然上述论证了用人单位的排班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但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加班与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上铺睡觉有摔伤的风险,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23-09-17 点击:56次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汽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没有异议,但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认识。

  • 车厢上加装滑动篷布装置,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
    日期:2023-09-17 点击:70次

    车厢上加装滑动篷布装置,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案涉车辆确实存在车厢顶部加装滑动篷布装置情形,加装滑动篷布装置系为防止扬尘或车载货物洒落,虽客观上改变了车辆外部形态,但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或整体构造,并未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系因王某驾驶案涉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所致,案涉车辆加装滑动篷布装置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影响。

  • 上下班途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界定
    日期:2023-09-16 点击:139次

    上下班途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界定如何确定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是认定工伤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围绕“合理的路线”与“合理的时间”这两个关键概念,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本案特殊点在于,王某下班回家地点与平时回家地点不一致且中间时间较长,但根据查明事实能够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所经历的整个路途未超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因此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应作正确的理解,不可片面的理解为劳动者上下班的路线一定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己平时居住这两点之间,只要符合劳动者本人日常生活需要或是去自己父母家都应被界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因此该案判决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中国孝文化的集中体现。

  • 责任自负的约定不影响工伤认定
    日期:2023-09-16 点击:68次

    责任自负的约定不影响工伤认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指出责任自负的约定不影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一种政府行为,由国家授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近亲属为对象,用人单位必须参保。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协议中的“意外自行负责”的约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相悖,法院通过否定的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2023-09-16 点击:67次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李某合和邢某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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