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车损险附加自燃损失条款是否能认定为独立险种自燃损失条款是独立于车损险的另一项保险,不应适用车损险条款。虽然附加条款不能够单独购买,但根据保险条款,自燃损失条款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事项、免赔率等都有单独的约定且与车损险不同,应当属于单独的险种。
交通事故间接损失的赔偿主体保险公司对间接损失应在交强险中予以赔偿,在商业三者险中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其并未将间接财产损失排除在外,故间接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中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
经营者欺诈销售行为的认定经营者应当举示证据证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销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费者应当举示证据证明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欺诈销售,才能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
商业保险赔偿金并不能影响工伤保险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从“劳动碰瓷案”说“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案中,毛某、时某夫妻两人打着“正当维权”旗号,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进行“劳动碰瓷”,却构成了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李某参加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能得到支持。张某本人签字确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且公司提交的张某签字的工资表可证明公司确实每月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补助,现张某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职工外出用餐意外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王某在江南宾馆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宾馆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但不提供工作餐。一天中午下班后,王某准备到宾馆大门外购买午餐,走到宾馆大厅门口时不慎摔伤。王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参照认定工伤意见。江南宾馆认为王某下班摔倒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网购纠纷可否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买受人吴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及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是否算工伤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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