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挂靠行为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关系用工与民事雇佣用工有什么不同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七天无理由退货常识,一次讲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格式条款,如果商家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那么该告示的内容是无效的。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等,均属无效。
老人被抽水管道绊倒身亡 取水人雇主与中水分公司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社会公众在日常出行中,对于公共道路或设备的施工维修现场要及时避让,不聚集不围观,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绕道通过,在夜晚及恶劣天气下应更加注意通行安全。劳动者亦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与用工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在作业工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及时妥当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来往民众工程作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警急救、疏散群众,避免因自己操作不当酿成悲剧事故。
差一个多月就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裁员,法院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被告公司通过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就解除事由征求职工意见,并与职工履行协商程序。而被告公司仅是将“调整部分职能职务的申请”告知了工会,并未与受到解除的职工进行协商和提前征求意见,也未向职工告知企业面临的困难及解除方案和后续补偿,争取职工的理解和同意,而是直接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职工的知情权,违反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
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而言,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
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性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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