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职责为通过开展现场勘验等调查工作,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以进行认定,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均属于证明交通事故相关事项的证据。
城乡道路不清晰,靠右行驶最安全经典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城市道路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划分清晰,而城乡结合部道路环境相对复杂,道路安全设施相对不完善,不能保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绝对分道行驶,对于未标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并不意味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随意穿行,相反,因道路没有标识,驾驶人员更应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的规定,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少年骑手本不易,撞伤路人全担责典型案例为了保障已满16周岁参加工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日常生活中,快递员、外卖员因工作需要经常在道路上驾驶两轮车或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较高,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违规驾驶电动车,“飞驰”少年致伤残典型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又喜爱刺激和冒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最终酿成事故,导致自己受伤。
道路骑行滑板车,儿童受伤还担责典型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仅违法更非常危险。这些滑行工具速度快且无制动装置,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难以紧急制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安全,骑行人应选择远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地,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滑行工具的,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让孩子在道路上骑行。
快递小伙急送货,无辜孩童被撞伤典型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快递公司等相关企业应加强员工内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要提醒快递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尊重生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切莫心存侥幸
母亲载儿骑电动,违规穿行自担责典型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车辆启动忽视盲区,幼儿玩耍不幸被撞典型案例在车辆启动之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周围的情况,这是因为存在“开车前的盲区”,即车身周围存在驾驶员无法通过车窗和后视镜看到的盲区。避免因忽视盲区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其实非常容易,只要驾驶员在开车前绕车一圈检查情况。包括倒车也是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此驾驶员在倒车时应先看清楚车辆周围是否有大坑、障碍物或者人,不要盲目相信雷达和倒车影像。
驾驶摩托危险大,违法少年受惩罚典型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和立法完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其一就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醉驾”正式入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居首位,共263281人,同比上升30.6%。“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越盗窃罪成为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笔者试图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成因分析、入罪标准、出罪理由、争议问题、立法完善等角度对该罪进行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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