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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日期:2022-04-25 点击:125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2022-04-25 点击:102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 因疫情经营困难,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应予补偿
    日期:2022-04-24 点击:103次

    因疫情经营困难,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应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应当高度重视与劳动者协商,尽可能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剂休息日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不公平,还能撤销吗
    日期:2022-04-24 点击:155次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不公平,还能撤销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交通事故等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对较为轻微的事故可通过达成“私了协议”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这一行为应予以积极鼓励和肯定。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且可以及时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减少社会矛盾,故非为特殊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即应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私了协议”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 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无法准时到岗竟遭辞退,违法
    日期:2022-04-22 点击:123次

    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无法准时到岗竟遭辞退,违法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本案劳动者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被告本人,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应否对因此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
    日期:2022-04-22 点击:256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应否对因此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因此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22-04-22 点击:181次

    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日期:2022-04-22 点击:189次

    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 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
    日期:2022-04-22 点击:120次

    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应否予以支持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的,该行为是否
    日期:2022-04-22 点击:145次

    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的,该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保险法》第65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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