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互联网平台不是规避劳动关系认定的“避风港”用人单位产生用工需求后,为避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避社会保险义务、降低用工成本,在自行招录劳动者后,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以共享经济的名义,要求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与该平台所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定期通过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下单的方式为劳动者结算劳动报酬。
打工,出力同时要“有心”若被欠付劳务工资时,需要积极维权,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是要保留务工或提供劳务的证据,比如工地出入证、暂住证等各种由对方或者第三方制作下发的有效证件,特别是能反映出帮工地址的证件。二是按月或者定期与包工头或者劳务雇佣方核对欠付劳务费数额,并制作、留存有对方签字的书证。三是保存撤场和离职时有双方签字的关于工资结算情况的书证。四是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该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商品营销活动,都存在对商品的性能、用途、寿命等正面性宣传甚至一定程度的夸张宣传,但是这种宣传不能超越合理的限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是网络购物中商品的宣传信息与实物不符时,消费者都可以成功主张三倍赔偿。对于商品营销过程采用的合理限度内的夸张宣传手段,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当采取包容态度,理性购物。面对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小小的不愉快,尽量以平和的心态,积极与商家、网购平台客服协商,相信大多时候会得到客服友善的回应并将纠纷顺利解决,毕竟诉讼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
食品违规添加可处以十倍赔偿对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违规添加是一直是食品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应对违法添加,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消费者熟悉食品安全标准,提高辨识能力。另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则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0元购”薅羊毛反被商家当韭菜,平台该赔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购收到包裹后,消费者为何怒诉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认真核对商品信息,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不要轻易被商家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商家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产品宣传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购平台的“正品保障”真的可以保障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27个指导性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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