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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项目结束就被“开了”,公司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日期:2022-06-01 点击:105次

    项目结束就被“开了”,公司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以下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一般应证明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策重大变化导致用人单位业务情况、财务情况或人力资源情况受到影响。

  • 用人单位,拖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害要赔偿
    日期:2022-06-01 点击:168次

    用人单位,拖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害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离职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等就业权益的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义务,避免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风险;劳动者在遭受相关权益损害时,要积极维权,并在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提交新单位的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失败的相关证据等。

  • 合同约定“不同意调动就终止劳动合同”,法院:无效条款
    日期:2022-06-01 点击:180次

    合同约定“不同意调动就终止劳动合同”,法院: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二者都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的终止需具备法定事由,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约定的终止条件,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 公司以简历造假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劳动者解雇,该如何维权
    日期:2022-05-30 点击:212次

    公司以简历造假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劳动者解雇,该如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试用期中,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包括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行为合法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情形是有限列举,法条并未规定“其他”情形可参照适用。

  • 发了保密费,就不发竞业限制补偿金了吗
    日期:2022-05-30 点击:103次

    发了保密费,就不发竞业限制补偿金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买卖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日期:2022-05-27 点击:262次

    买卖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虽名为《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但实质上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认可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与赵某对涉案车辆进行买卖,王某陈述其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上述协议书订立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认定为无效。

  • 提前3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院:不算工伤!
    日期:2022-05-25 点击:174次

    提前3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院:不算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7]第541108002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清因交通事故受伤之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俊、杨某年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杨某俊、杨某年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2022-05-24 点击:108次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 被保险人将自用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转租的,如果由保险人来承担风险,将违反对价平衡原则,不利于保险业的
    日期:2022-05-23 点击:106次

    被保险人将自用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转租的,如果由保险人来承担风险,将违反对价平衡原则,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 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及其标准汇编
    日期:2022-05-22 点击:92次

    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及其标准汇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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