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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老人被抽水管道绊倒身亡 取水人雇主与中水分公司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日期:2022-01-24 来源:- 作者:-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人被抽水管道绊倒身亡 取水人雇主与中水分公司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019年9月1日晚,马某驾驶一辆环卫洒水车停靠在道路东侧自行车道,下车向步行便道上的中水井先后抛出两段水管,以铺设取水管道,在其取水过程中,缪某从该便道经过时,突然明显向前行方向踉跄一下后,身体失去控制头部向下摔倒至便道上的树坑旁。事发后,马某仍在该处取水,直至取水结束离开事发现场,期间未上前查看或询问缪某情形。后经路人拨打急救电话,缪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缪某近亲属将马某、洒水车实际所有人王某、园林绿化队、中水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家属误工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人员与园林绿化队均无关联,中水分公司系事发现场取水井的管理维护单位及取水井内中水的供应商,销售中水系其主营业务,取水需由取水员在水机上刷卡消费,打开井盖抽取中水,作业应全程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案洒水车系王某所有,马某为其开车取水并实施绿化等工作,马某与王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王某系马某的雇主。王某陈述其明知事故发生的取水井有问题,无需刷卡即可取水,故其让马某去该处取水。而马某未经刷卡,直接打开井盖取水,取水前亦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双方举证、当庭陈述及现场勘验,可以看出马某在取水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综合常理考虑,法院认为已能够形成马某铺设管道取水行为与缪某摔倒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故马某应当对缪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马某的雇主,应当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中水分公司系中水销售商,同时也是事发地中水井、中水机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义务人,中水分公司未及时查实设备的损害,以致马某在此多次任意取水,也未在其取水设备安装地提供安全提示以及警示标志,尤其是夜晚取水时本应具备的比白天更需注意的照明设施设备,以致马某不当取水,公众更无从注意到此处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基于此,法院认为中水分公司未尽到其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其与马某的共同过失实际上已形成二人共同的侵权行为,并共同导致缪某死亡的侵权结果,故中水分公司应与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中水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社会公众在日常出行中,对于公共道路或设备的施工维修现场要及时避让,不聚集不围观,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绕道通过,在夜晚及恶劣天气下应更加注意通行安全。

劳动者亦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与用工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在作业工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及时妥当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来往民众工程作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警急救、疏散群众,避免因自己操作不当酿成悲剧事故。

对于主营市政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与维护等与民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应从人员管理、操作规范、设备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加强培训与管理,在日常作业过程中应更加注意操作的规范性,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巡查与维护,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避免发生事故,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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