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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如何认定是个人劳务赔偿责任

日期:2022-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认定是个人劳务赔偿责任

法言俗语

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已经非常普遍。在农村,农忙时节,农民从劳务市场上雇用工人以解劳动力不足的燃眉之急已经非常普遍,工作约定方式多是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工作时间也是长短不一,甚至很多都是日结工资。在城市,雇用钟点工、修理工、安装工也成了普遍现象,那么就会在个人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方式非常灵活,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1192条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作了完善。一是明确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与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保持一致。在提供劳务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一方可以进行追偿。二是仍然保持《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针对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编的二次审议稿曾规定为无过错原则,回归到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但在最终定稿时,改为根据双方的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关于第三人致人损害的问题,《民法典》吸收了原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向接受劳务一方请求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仍可向第三人追偿。在某种意义上,加重了接受劳务一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其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

以案释法

2019年9月2日,案外人李某富与杨某华签订船舶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李某富将其所有的木质渔船一条租赁给杨某华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1月15日。该船舶租赁合同未写明租赁船舶的船名号。2019年8月26日20时许,杨某华到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报警称,2019年8月26日17时许,马某民在斥山渔港辽大花渔运15020船下机舱时不慎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9日,五大连池市新发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辖区居民马某民,男,汉族,离异,1975年11月26日生,其现有全部直系亲属如下:母亲:朱某莲,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女儿:马某楠,住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马某民的父亲马某波病故,再无其他直系近亲属。”五大连池市新发派出所在该证明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朱某莲、马某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华赔偿朱某莲、马某楠死亡赔偿金416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0505元,丧葬费34098元,共计631003元。

法院认为,杨某华向李某富租赁渔船并自己经营该渔船,马某民是杨某华雇用的船长。杨某华主张其替马某民租赁渔船,渔船由马某民经营,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华作为雇主负有管理船舶、船员,确保安全工作的义务。马某民作为船长酒后上船并在机舱摔死,马某民自身存在过错,对其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杨某华作为雇主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案情,杨某华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个人劳务发生时,无论劳务复杂程度如何,接受劳务的一方都要加强对工作流程和技巧的培训、加强对工作环境的保障,约定相应的工作纪律和规则,减少提供劳务一方因不熟悉流程、技巧,不遵守工作纪律等导致损害的发生。如果属于简单零部件加工等,也可以在简单培训后,采取承揽合同的方式进行加工,降低个人侵权发生的风险。

风险较大的劳务应该约定由提供劳务者自带保险或者由接受劳务的一方针对特定劳务内容、特定时间提供保险,如果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发生损害,不论提供劳务一方是否主动联系第三方,接受劳务一方应主动记录固定相应证据,以便提供劳务一方在行使选择权后,接受劳务一方可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条例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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