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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 法院: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
    日期:2024-07-12 点击:23次

    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 法院: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长?
    日期:2024-07-12 点击:18次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 “知假买假者”是否一定属于“职业打假索赔者”
    日期:2024-07-12 点击:16次

    “知假买假者”是否一定属于“职业打假索赔者”虽然“职业打假索赔”在近期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再认为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但“知假买假者”并非一定属于“职业打假索赔者”范畴。若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纯粹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非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需要,即使属“知假者”,也不妨碍被认定为受消保法保护的消费者;若部分“知假买假”者若非出于生活需要的目的,而是职业索赔以牟利的目的,当然不属受消保法保护的消费者。

  • 如何认定是否具有“ 消费者身份”
    日期:2024-07-12 点击:103次

    如何认定是否具有“ 消费者身份”从消费性质上看,消保法规定的消费,为生活消费,即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消耗过程。相对而言,为生产消费而进行的活动,如企业采购原材料等,因当事人都属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可通过协商、谈判及合同等方式确定,原则上也不属于消保法调整范围。

  • 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2024-07-11 点击:35次

    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理由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且邓某和刘某无子女,只能依靠彼此。

  • 墙砖脱落砸坏车 修车费用“谁买单”?
    日期:2024-07-11 点击:13次

    高空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涉及每一个老百姓的人身安全。近日,在荣成某小区,一块小小的外墙砖块竟让业主的爱车“受伤”不轻,并由此引发纠纷。

  • 员工出差归来直接回家算旷工?法院判了!
    日期:2024-07-11 点击:35次

    某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因工出差返回当日是否应返回公司。员工出差在外应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某科技公司机械认定徐某应返程的时间与客观实际不符;员工在外出差多日,返回当日直接回家不回公司亦符合人性化管理,实为用人单位的默许行为;特别是某科技公司在徐某多次出差并被审批通过情形下,事后再认定为旷工,存在不妥。据此,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间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赔偿金。

  • 劳务派遣受伤遭“踢皮球”,该找谁赔偿?
    日期:2024-07-11 点击:23次

    劳务派遣受伤遭“踢皮球”,该找谁赔偿?张阿姨接受北京某劳务公司的雇佣到项目地提供电梯司机劳务,其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公司应当在张阿姨提供劳务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劳动保护管理,事发时张阿姨工作地点为未竣工交付使用的楼宇,现场环境复杂,公司应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张阿姨岗位为电梯司机,其自述在电梯间外大厅扫水致伤,但她本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格外注意周边环境,并小心防范。因此,张阿姨、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张阿姨承担主要责任,北京某劳务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 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构成经营者“明知”
    日期:2024-07-10 点击:25次

    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构成经营者“明知”观点一:保质期刚过一天,且保存在冰柜内,食品一般尚未腐坏。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食品已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应对商家过度惩戒。观点二: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商家应每天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已过保质期即已无质量保障,因认定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 “疾病”遇上“车祸”,保险公司可以减轻责任吗?
    日期:2024-07-10 点击:18次

    “疾病”遇上“车祸”,保险公司可以减轻责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于大爷自身患有2型糖尿病,该病情本身仅系客观存在的一种身体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造成损害的原因,即使存在对伤残等级的扩大,也并非其自身过错,亦不符合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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