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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认定
    日期:2023-11-18 点击:7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 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日期:2023-11-18 点击:6次

    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得滥用
    日期:2023-11-18 点击:12次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得滥用科技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已向原告作出了明确提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足以理解相关提示的含义,了解下单的法律后果,其仍下单购买即表明其对相关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和接受。原告购买案涉商品后,已将案涉商品开封使用,进行了激活操作,再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退货退款,没有依据。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能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依据请求“十倍赔偿”
    日期:2023-11-18 点击:15次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能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依据请求“十倍赔偿”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下,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食品纠纷案件也日趋增长。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典型,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法领域“十倍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广泛运用,要求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 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使对象“责任第三人”的认定再思考
    日期:2023-11-18 点击:27次

    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使对象“责任第三人”的认定再思考批货物出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确认内容为: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合同车牌,起运及目的地,起运日期。由此可以确定: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传真或发邮件的时间点作为保单的责任起期,此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向承保人索赔的依据。投保人投保的是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为不特定的大货车。

  • 存在二次事故时,保险人应对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举证
    日期:2023-11-18 点击:9次

    存在二次事故时,保险人应对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举证根据日常生活经捡法则并结合理性人判断标准,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主张车险理赔,张某对此提岀合理怀疑,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对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日期:2023-11-17 点击:13次

    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利益拒赔
    日期:2023-11-17 点击:7次

    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利益拒赔离开现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应结合驾驶人的主观因素进行认定;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利益,保险人以此为由拒绝向第三者承担商业三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属于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
    日期:2023-11-17 点击:13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属于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

  • 在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
    日期:2023-11-17 点击:10次

    在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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