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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8次

    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林确实存在短暂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是,张某林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结合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 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23-11-19 点击:18次

    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投保义务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主观上多数是故意,少数情况下为重大过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因无法保障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利益,投保义务人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 韩某曦与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9次

    韩某曦与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是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判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了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 邱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10次

    邱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是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愈加多发。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或用工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较为典型。

  •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7次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和排放废电解液,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本案被告人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民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了实刑,同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高昂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广大生产企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不当然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日期:2023-11-19 点击:6次

    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不当然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驾驶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运营车辆的驾驶工作。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角度分析,某物流公司让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显然会增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且无证据证明某物流公司已就此事实通知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故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网络社交平台“群拼单”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10次

    网络社交平台“群拼单”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随着传统团购由线下转线上,并逐渐扩展至微信、QQ、钉钉等社交软件平台,团购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互不相识的网友自发建群,在群主或管理员的组织下,以更具性价比的价格购买共同所需的产品。当群主作为卖方、群成员为购买者,或群主参与拼单、代表群成员共同向外购买,这些自发组织的拼购行为构成不同维度的买卖合同关系。

  • 提供劳务者休息期间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23-11-18 点击:14次

    提供劳务者休息期间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提供劳务者受到身体伤害的情况也频繁发生。那么劳务者在免费提供的休息场所内休息期间受到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期,宁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日期:2023-11-18 点击:11次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如何认定?
    日期:2023-11-18 点击:9次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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