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的车辆出现机械故障,险些造成车辆事故,经维修厂检查是车辆化油器老化所致,需要更换化油器。修理厂的老板说现在有两种化油器,一种是好一点稍贵一些的,一种是差一点但是便宜的。他问严某是更换好点的还是便宜的,并称便宜的没有保修期,严某要求更换便宜的。刚换上的第二天化油器就坏了,于是严某找到修理厂要求返修,但修理厂的老板却以当时已经说过不保修为由不予理睬。那么,严某可否要求修理厂进行无偿返修?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是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汽车维修服务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过程复杂,且维修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元,车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应该明确维修责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一日承修方在30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所以本案中严某的车辆在修理后第二天就出现了维修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无偿返修。
车主的质量维修纠纷常常可以采用协商、调解、鉴定、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但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鉴定是由消费者和修理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综上所述,严某可以要求修理厂无偿返修,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协商、调解、鉴定、诉讼四种方式解决自己存在的问题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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