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所称“公共道路”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道路有何不同?
答: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渡口、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侵权责任法所说的公共道路包括但不局限于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中的公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公共道路既包括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也包括人行道路。另外,广场、停车场等可供公共通行的场地、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都属于公共道路。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致害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答: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是:
第一,有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致害行为。
第二,有受害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第三,损害事实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