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阻挡高空坠物的保护伞——追问保有违章建筑的正当性

日期:2017-06-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阻挡高空坠物的保护伞——追问保有违章建筑的正当性

一、案情及问题

案情:某小区一层业主购买了首层、地下一层以及户外庭院的房子(庭院中设有回廊和户外楼梯)。户外回廊及户外楼梯是庭院出入、上下楼以及地下一层逃生的唯一路径。庭院及楼梯上方无任何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设施。自收入住房以来,该小区发生多起高空坠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拖把、玩具、钢栓、猫以及非法安装在护栏外的空调外机等。一层业主及小区行人的生命安全不时面临着危险。一层业主基于户外庭院的回廊及楼梯设计存在缺陷,经与开发商协商,自行加盖防护玻璃。而后仍有高空坠物落在防护玻璃上。2017年6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认定该防护设施为“违法建设”,并责令建造者限期拆除。

问题:[1]若一层业主请求楼上住户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相应的请求权基础?[2]保有该“违章建筑”的正当性何在?

二、请求权基础预选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一旦终止,其他一切皆无从谈起。而“生命权”的法律困境在于,生命与主体资格同在,这暗示,法律其实难以为生命权提供真正有效的保护。生命若未终结,生命权谈不上遭到侵害,需要法律提供保护的不是生命权而是健康权、身体权或其他人格权;而一旦足以认定生命权遭到侵害,生命亦告终结。此时,除了提供财产性的救济措施,法律对于生命本身无能为力[1]。不过,由上述案情可见,一层住户的生命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消除危险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或许可以作为请求楼上住户不作为的目的。同样,健康权和身体权也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该法第3条规定: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两个条款可以作为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于此,并不意味着危险已经消除,这依赖于楼上住户的行为。(对此,暂不检视该请求权基础能否顺利行使。)

三、保有违章建筑的正当性何在?

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应予保护,违章建筑之上得否成立所有权,成立动产所有权亦或不动产所有权,尚可探讨,但任何个人均无权判定某个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不得以强力侵占、拆除或破坏[2]。[江苏盐城中院(2015)盐民终字第00955号判决认为“涉案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并不影响权利人主张权利”][3]。但城管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有权对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过,其间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违章建筑缺乏规划文件违反《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旨在政府监管城市规划,而相对于上述案件中的建造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而言,实在微不足道,况且该违章建筑并未造成其他不利。不问个中缘由而一概而论,并非明智的执法,甚或是对私法主体行为的过分限制。是故,保有该“违章建筑”以达到阻挡高空坠物从而防止砸伤之危险是必要的。

[1]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406页。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转引自吴香香:《<物权法>第245条评注》,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

[3]吴香香:《<物权法>第245条评注》,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