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哪些情况属于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适用情形?
答: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例如,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加害人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这一条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车辆时,被侵权人不能主张由当时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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