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能否以对方已获保险金为由拒绝赔偿?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
【案情】
2014年6月5日,刘全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海相撞,造成王海右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15000元。经交管部门认定,刘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王海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了保险金。但在王海找刘全要求赔偿时,刘全以王海已经获得了保险赔付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对于刘全能否以王海已获得保险金为由拒绝赔偿,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全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王海已经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其损失已经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再向刘全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全不能以王海已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为由而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影响王海向事故主要者刘全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则应赔偿。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刘全有义务向王海赔偿。
至于王海能否以刘全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为由而拒绝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规定,从理论上来讲,王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是依合同约定而取得,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刘全与王海之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两者取得赔偿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刘全有权在获得保险的赔偿时再向王海主张赔偿。
综上所述,王海不能以刘全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为由而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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