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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放任乘客横穿高速被撞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5-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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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放任乘客横穿高速被撞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付伟

【案情】

胡某驾驶其营运的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中,乘客张某以要到对面道路为由要求胡某在应急车道内停车,胡某在应急车道内让张某下车。张某在翻过高速中间护栏后被对面道路上阮某驾驶的车辆撞倒身亡。事后,张某家属向阮某、胡某主张赔偿。

【分歧】

本案中,胡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被阮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后身亡,事故发生时,胡某已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张某既未在胡某车上,也未与胡某的车发生碰撞,故张某的死亡与胡某不具有因果关系,胡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违规停车且放任受害人张某横穿高速公路,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个人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管析】

对于胡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胡某驾驶车辆的运行轨迹来看,并未影响阮某驾驶车辆及张某行走,对阮某驾驶车辆与张某相撞这一交通事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胡某驾驶车辆并非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车辆,因此胡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虽然胡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不等同于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胡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专职出租车司机,在明知横穿高速公路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仍违规停车并放任乘客张某横穿高速公路,对张某被撞身亡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胡某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胡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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