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审判前沿 >> 前沿学说

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理解

日期:2025-08-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张新宝 教授加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 

核心观点

人们生活中订立的大多数合同都包含有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定义、适用原则、效力以及解释方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与提示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做出特别规定,并对消费领域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格式条款无效的若干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旨在贯彻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当倾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格式条款带来的副作用。

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理解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

(一)格式条款概念的立法界定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揭示出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1)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条款,由当事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如燃气公司、供电公司等)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2)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与对方就该条款进行协商。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在经济实力或者信息上占据优势者,如公用服务提供者;而对方往往是在经济实力、信息上处于弱势者,如消费者。为了避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当扩大己方利益损害对方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规则、解释规则和效力规则做出特殊规定,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二)法律调整格式条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对采用格式条款的原则和相关具体措施做出了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首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6条),本款法律强调公平原则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情形的特殊重要意义,原因在于一方可能利用提供格式条款的机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或者不当扩大己方的利益。因此,法律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订立合同包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同样需要遵循《民法典》的其他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发展原则等。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作为确保公平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相关内容或者未能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此等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方负有提示义务。义务的内容是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即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这一解释适用于通常情形对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界定,而在消费合同领域,法律则对提示义务有更高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这条法律对消费领域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1)提示应当是“显著方式”;(2)提示应当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对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要求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此等说明义务;(2)在对方要求说明时应当履行说明义务,但是无须主动进行说明;(3)说明的内容限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包括非格式条款,也不包括格式条款中与对方无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司法解释对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相关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于需要解释之情形,对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为和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解释出现“二义”情形的取舍

《民法典》第498条进一步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所使用的文字之文义、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逻辑关系等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可能得不出唯一的结论而是得出两种以上的解释结论。于此情形,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其理由在于,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有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格式条款可能出现的“二义”性解释问题事先有能力预见,因此“不利的解释”也是包括或者应该包括在其法律行为的内在意思之内的。

(三)非格式条款排除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8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就同一事项之约定,出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形,应当确认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排除格式条款的效力。

四、格式条款的无效

(一)一般无效规则

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生效力。格式条款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格式条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民法典》第154条)。格式条款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506条)。

(二)特别无效规则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