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用水、排水、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对于违法搭建行为,受到侵害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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