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场所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2025.2.12)
参考案例:葛某诉江苏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5-07-2-370-001 / 民事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苏01民终144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12
裁判要旨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对于患者在医疗场所就诊期间因自身原因滑倒遭受损害,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并积极进行救助的,应当认定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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