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鱼塘经营者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死亡事故发生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杜某辉、黎某诉杜某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鱼塘的经营者作为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对鱼塘的管理存在瑕疵,对鱼塘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提醒义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鱼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某兰是否对杜某泽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杜某兰作为涉案鱼塘的实际管理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涉案鱼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区,在村主要道路旁边,紧贴村居民房屋,经常有行人出入和车辆经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杜某兰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受害人杜某泽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认定杜某兰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该院予以纠正。杜某泽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两周岁,大概率不具备辨别危险的能力。杜某辉、黎某作为受害人杜某泽的监护人,理应承担更加严格的监护责任,但杜某辉、黎某作为父母对自己的幼儿疏于看管以致杜某泽外出落水酿成悲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杜某兰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杜某兰对杜某辉、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3)粤53民终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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