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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谷某、杜某某诉南通某超市生命权纠纷案

日期:2025-05-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参考案例: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谷某、杜某某诉南通某超市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制止不当行为,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行为人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倒地猝死,经营者及时报警求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死者近亲属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本案中南通某超市是否应对谷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書有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南通某超市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南通某超市发现谷某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超市员工和谷某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超市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故对谷某、杜某某关于超市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某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南通某超市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南通某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例文号】:(2021)苏06民终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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