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江苏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Ⅰ、同一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的其他被执行人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问题。人民法院在某一具体的执行案件中,会对多个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虽然从表面上看都是为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具有整体性,但若具体到某个被执行人,其执行程序实际上是彼此独立。因此,针对某一具体的执行行为,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之间实际上互为案外人关系,故当某一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界定为案外人异议,并通过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Ⅱ、防范“因申请撤回异议损害他人利益”情形。异议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撤回异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案件已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多个审查程序,并且通过申诉结果,解除了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若允许异议人撤回异议,将损害他人利益,故对于申请撤回异议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案例文号】:(2023)冀02民终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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