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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规定。

【争议观点】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是,是否要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作出确权判项以及对于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是否在执行异议之诉判项中予以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是对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作出判断,而非确权,判决中只需写明是否排除执行,确权判项是画蛇添足。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权利的确认与否是判断其是否排除执行的基础,判决中应当先作出确权判项,再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还有观点认为,是否作出确权判项,不能一概而论,应取决于案外人是否提出明确的确权的诉讼请求。

对于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给付请求是否在判项中予以明确,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只解决是否排除执行的问题,不应扩大其审理范围,对于给付请求应不予审理,以避免案件拖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于当事人的给付请求进行审理。

【理解与适用】

在理解与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兼具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纠纷,在实质上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权益与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权的优先效力纠纷。根据传统大陆法的理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不解决权利归属的问题,对于权属争议第三人可以另诉。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案外人是否提出了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需要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作出认定,才能就能否支持案外人排除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因此,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阻止执行”两项内容都应纳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二是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否在判决中作出确权判项,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确权,同时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在判决书的理由阐述部分以及判项中对此问题都应予明确。反之,如果案外人在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确权,而是仅仅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此时,在判决中不应作出确权判项,仅需对于案外人享有的权利是否排除执行作出回应。案外人是否对于涉案标的享有权利,在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阐明即可。对于当事人给付的诉讼请求,判项中予以明确是否支持其请求。如果给付请求相对简单,可以就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一并审理一并判决。如果给付请求的审理相对复杂,为避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分拖延,可以先就是否排除执行先行判决。

三是要准确甄别案外人享有的权利的性质。是否能够阻却执行,应当对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进行准确的甄别与判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上所涉不同权利的识别难度较大,金钱债权与民生权利、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相互交织。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实体法的规定,严格做好权利甄别。在正确认定相关权利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属性等基础上,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原则,正确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在对执行标的物上实体权利类型查明的基础上,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发生冲突时,做好法律上的评价,进而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以及是否符合继续执行条件作出判断。

四是全面把握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类型。关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理解,认识上相对一致,主要包括所有权以及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合法权益。(1)所有权。以对标的物支配范围为划分标准,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和定限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2)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合法权益。除所有权外,在一物之上还可能存在其他合法权利,同样具有对抗他人执行申请的法律效果。①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是指因已符合部分权利取得之要件,而对未来取得完整所有权且依法律及当事人约定而受到保护的期待权利。“期待权是对未来完整权利的一种期望,因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受到法律保护。”②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③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优先权。担保物权是否能够阻却执行,不能一概而论。通说认为,质权与留置权可以阻却执行。抵押权人与优先权人,仅享有顺位上的优先性,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④租赁权。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对租赁物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属于有权占有。⑤到期债权。特定情况下,到期债权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五是正确区分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执行标的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当停止执行,作出评价和判断。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如认为裁判有错误,只能适用申请再审或撤销之诉的救济途径。如果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反之,则应依照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

【实务问题】

一是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能否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存在争议。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另案确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另案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不能另案确权。因为另案诉讼容易造成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并非另案判决的当事人,并不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一并解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纠纷。案外人另行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在执行异议之诉外能否再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问题,实务中争议也非常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指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我们认为,对于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也规定,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从目前来看,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所以,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对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是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本身有错误,针对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如果认为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如果认为仲裁裁决本身有错误,案外人如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可见,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该司法解释赋予了案外人依法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三是案外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本身有错误,针对公证债权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下,案外人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第一,案外人可依照《公证法》第39条的规定,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关应当撤销该公证书。案外人亦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证机关撤销公证债权文书。第二,执行终结前,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及《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基础关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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